出租人起诉解除合同获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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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0:09 每日新报 | |||||||||
擅将租来房屋再次转租原告质疑承租人违约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第二被告使用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因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诉请。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租给第一被告使用。合同约定,不经原告同意,第一被告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第一被告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二被告。现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合同到期,但第二被告却拒不腾房,故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第一被告辩称:她实际是替第二被告签的协议,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无关。第二被告辩称:由于其本人弱视,既看不清协议内容,也不懂得如何签订合同,所以委托第一被告代为签订。因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现没有证据证明第一被告的签约行为是基于第二被告的委托,故租赁协议的主体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协议签订后第一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诉争房屋交由第二被告使用,该行为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故租期不应顺延。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