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香榭丽花园”没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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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0:32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国内房地产商标侵权第一案的深圳“香榭里”状告上海“香榭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深圳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等索赔144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11月,深圳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香榭里ChampsElysees”商标。2002年,该公司准备进军上海房地产市场时,却发现上海龙仓置业公司等已在上
龙仓公司称,将楼盘命名为“香榭丽花园”是为了体现房产的法国式浪漫情调,自己早在1999年就经上海市地名办核准使用“香榭丽花园”地名,且自己使用的“ChampsElysees香榭丽花园”的图文标识与美地公司的商标也不相同。龙仓公司还认为,美地公司2001年取得商标权时,自己的“香榭丽花园”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因此不存在利用其商标牟取巨额利润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ChampsElysees”是闻名世界的法国香榭丽舍大街的英文名称,其本身的知名度削弱了美地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美地公司服务商标的知名度尚未达到可禁止他人在商标局核定范围之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程度;美地公司为“香榭里”所作的广告宣传等主要在深圳市,其也未能证明在上海或在龙仓公司开发“香榭丽花园”之前作过宣传。根据有关法规,建筑物地名仅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专用性和排他性。龙仓公司在上海被获准使用“香榭丽花园”的标准地名,该地名不受美地公司在深圳的楼盘名的影响,何况龙仓公司使用“香榭丽花园”地名早于美地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存在利用其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过错。 卫建萍阙军伟(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