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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香榭丽”未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1:20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卫建萍记者马骋)昨天,市一中院对深圳“香榭里”状告上海“香榭丽”房地产商标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深圳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公司)诉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仓公司)等索赔1440万元的诉请未获支持。

  2001年11月,美地公司被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香榭里ChampsElysees”商标,并建造了“香榭里花园”。2002年,该公司准备进军上海房地产市场时,却发现龙仓公司等已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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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注册并开发了“香榭丽花园”楼盘。美地公司因此认为龙仓公司等利用其已形成的商标知名度和感召力,提高售价,牟取大量额外收益,请求法院判令龙仓公司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1440万元。

  龙仓公司称,其早在1999年就经上海市地名办核准使用“香榭丽花园”地名,且美地公司注册的是服务商标,楼盘名称并不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公司使用的“ChampsElysees香榭丽花园”的图文标识与美地公司的商标也不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ChampsElysees”是法国香榭丽舍大街的英文名称,其本身的知名度削弱了美地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美地公司的服务商标与其“香榭里花园”的楼盘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此外,根据有关法规,建筑物地名仅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专用性和排他性。龙仓公司在上海被获准使用“香榭丽花园”的标准地名,不受美地公司在深圳的楼盘名影响,且龙仓公司使用“香榭丽花园”地名早于美地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据此,法院认定龙仓公司等在上海使用的“ChampsElysees香榭丽花园”的地名不构成对深圳美地公司的“香榭里ChampsElysees”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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