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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发行商告赢侵权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2:37 今晚报

  本报讯由于《水木年华——青春正传》专辑曲目被他人盗用发行,近日,该专辑的独家发行商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一纸诉状将侵权方广东某光电公司和本市某音像店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要求被告广东某光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失29.7万元、被告音像店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昨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广东某光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同时法院驳回了“泰达音像”要求被告音像店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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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泰达音像”诉称,《水木年华——青春正传》CD专辑系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录制完成,由其独家发行的。2002年5月,该专辑公开发行。同年7月2日,其在被告音像店公证购买了《水木年华——青春正传》CD一盒,其中曲目盗用了由其发行的同名专辑曲目。经鉴定发现该盗版光盘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系由广东某光电公司生产线所制。

  “光电公司”辩称,其复制被控侵权光盘系接受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委托。按照新闻出版署的制式委托书的规定,出版单位对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内容、版权关系负全部法律责任,且其接受委托复制光盘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意义上的复制,不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是合法复制,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7日,“喜洋洋”公司就《水木年华——一生有你》与“泰达音像”签订合同书,约定该录音制品在由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审批后,“泰达音像”在中国大陆发行,期限3年。同年11月6日,“喜洋洋”公司向“泰达音像”出具授权书,授权其对该专辑享有独家发行权。2002年5月27日,“喜洋洋”公司再次与“泰达音像”签订合约书,将《水木年华——青春正传》独家发行权授予泰达音像。

  2002年7月2日,“泰达音像”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在被告音像店购买了被控侵权CD一张,包装上标注专辑名称为《水木年华——青春正传》。该光盘中共有歌曲16首,前10首与“泰达音像”发行的同名专辑中的歌曲曲名完全相同,后6首为其发行的《水木年华——一生有你》中的曲目。10月8日,“泰达音像”将上述光盘向公安部送检,经鉴定该光盘为被告“光电公司”复制。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光电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制“水木年华”CD光盘的合法授权,应认定为非法复制。同时,由于“光电公司”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委托其复制盗版光盘,应推定其在完成复制行为后非法发行了盗版光盘。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直接侵害了“泰达音像”作为正版光盘发行人的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孙启明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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