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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犯强奸罪从轻判刑 只因受害者曾是"小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4:35 东方网

东方网9月18日消息:范女士为亲戚的官司请求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肖某帮忙,不料肖某当场强奸了她。凌源市人民法院将这名法官判了5年有期徒刑,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其刑期改判为3年,理由是范女士曾是位“小姐”,和法官肖某有过多次肉体交易(9月17日《江南时报》)。

新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发生性行为。肖某凭借其法官身份,面对范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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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的帮忙请求,借口“案子的事好办,但你得配合我”实施强奸,本身就是一种言语胁迫,构成犯罪。凌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符合刑法对强奸罪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然而,一份量刑合理的判决,到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里,竟然借口范女士以前当过“小姐”,曾经和肖某发生过肉体交易,就将其当成给肖某减刑的理由,改判成有期徒刑3年,真不知道这家法院的主审法官依据的是哪部法律的哪款规定。

法律讲究的是就事论事,和案子无关的事情不得干扰案件的审理、判决。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身份、职业,不影响对实施伤害者的定罪。也就是说,不管受害人是无辜的良民还是曾经犯过罪的人,只要他(她)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实施伤害者均须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身份、职业如何,就减免实施伤害者的罪过。

就肖某强奸范女士而言,范女士当没当过“小姐”,以及是否曾经和肖某发生过肉体交易,都不能构成为肖某实施对范女士强奸的事实进行开脱的理由。

我国的立法精神是对职务犯罪从重判处。

肖某在犯罪时,身为法官,并且是利用职务便利向范女士拍胸脯保证案子的事好说,前提是必须遂其心愿,随后不管对方同意不同意,实施强奸。假如他不是法官,试问他还敢如此肆无忌惮吗?刘海明


 
 
 
作者:选稿:王永娟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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