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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大厦打人事件引争议 契约自由还是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09:27 东方网

现代社会从社会为本位的原则出发,并不承认绝对的契约自由。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均赋予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企业以强制缔约义务。换言之,契约自由在此实际上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商家以契约自由为拒绝顾客购物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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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雅宝大厦拒绝国人女港商坚持国人身份被打

据9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9月9日,62岁的香港女商人王笑菊在雅宝路6号雅宝大厦300号商铺被打伤,而引发这场纠纷的是王女士坚持自己的“国人身份”。

躺在中日友好医院病床上,香港金毅华特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王笑菊女士红肿着左眼回忆说,前天,她到雅宝大厦3层寻找商家为其加工貂皮围脖。一走进300号商铺,就有一名女店员上前询问她是否是中国人。“我当然是中国人了。”王笑菊觉得这个问题很荒谬,但那个店员的回答让她大为吃惊,“是中国人就请出去。”王笑菊很生气,她大声告诉店员,只有旧社会才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说法,随后,王笑菊严厉斥责该店员。王笑菊说,她去过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没有受过这种待遇,自己也一直以中国人的身份自豪,没想到这一次会因为自己是中国人的身份受到中国人的侮辱。

“他一拳打到我的左眼,我立即晕倒了。”王笑菊说着哭了出来。她说,打人的是一个60岁左右、长得很强壮的男子。王笑菊在地上昏迷了十几分钟,醒来后挣扎着到楼下,随后报警。

位于雅宝大厦300号房间的皮草店铺的齐先生否认打了王笑菊。他说,当时双方因一句话发生争执,“我根本就没有碰她,因为她骂人,我就想让她出去,可刚拎着她的衣袖,她就顺势倒在地上。”齐先生说,因为大家都知道她是耍赖,所以没去扶她。

打发王笑菊出门的店员王小姐表示,她当时只是说该店不内销,并没有因为王笑菊是中国人而驱赶她。雅宝大厦保卫部经理王先生称,雅宝大厦并非拒绝中国人进入,只是该大厦都是售欧版衣服,没有中国人可以穿的号码。

事发后,朝外大街派出所给王笑菊开具一张证明:王笑菊因治安纠纷被打伤,请朝阳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朝阳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上表明,王笑菊头颅、面部、颈部损伤,血压高达245/145mmHg(正常为120/80mmHg)。在转到中日友好医院后,医院检查王笑菊的左眼视力为0.06。“我以前左眼有0.6的视力。”王笑菊说,“现在都看不清楚东西了。”

议题一:商家是否有权对进入店里的人员进行禁止性规定?

主持人:几天前,女港商王笑菊坚持国人身份被打一事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据了解,事件发生地北京雅宝大厦中,有很多商家的门帘上曾写着“专营外销,非请莫入”的字样。商家对进入店内的对象进行禁止性规定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吗?

王宗玉:作为商家是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的,是面向公众的,没有权利限制要接受服务的或购买商品的顾客。对于顾客,商家是必须接受的,商家没有选择顾客的权利,只有顾客选择商家的权利。同时顾客是消费者,我国已经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对顾客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否则是违法的。

吕新伟:商家对进入店里的人员进行限制或禁止,首先要有法律依据,比如网吧,对消费者年龄的限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其次要体现人性化,不违反法律和善良公俗,比如运动场馆对消费者提出健康方面的特殊要求等。可以说商家是有权对进入店里的人员进行禁止性规定,但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有法律授权或不违反善良风俗。

主持人:有人曾提出契约自由原则,认为商家有权选择交易的对象,这种说法是否妥当?

佟强:现代社会从社会为本位的原则出发,并不承认绝对的契约自由。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均赋予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企业以强制缔约义务。换言之,契约自由在此实际上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商家以契约自由为拒绝顾客购物的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王隽: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很容易得出商家可以绝对自由地选择顾客的结论。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人与人的相互性和社会的整体性,是非常个人主义的。每个人都享有无限的自由是不可能的,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法律就是限定人们活动范围的一个工具。我们不能说,商家没有任何禁止顾客入内的权利。对于那些违反公序良俗的人,商家自然可以拒绝其入内。比如,带凶器的人,起哄闹事的人,衣衫褴褛浑身发臭影响商家正常营业的人。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仅要考察商家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目的,还要考察顾客自身的情况。

主持人:商家禁止性规定一律无效吗?对此,我国法律做出了哪些规定?

韩冰: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无效。虽然该条规定得比较笼统,但可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惯例及社会风俗习惯来判定经营者所作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也即是说商家只能在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才可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对于易污易损的贵重商品,标明“非买勿动”等。

岳运生:商家在制定经营管理的规定时应保证其内容合理、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其内容无效。”所以我认为商家应有权对进入店里的人员制定一些禁止性规定,但应遵守对消费者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议题二:商家明确表示不准中国人入内是否违法?

主持人:就本案来说,商家如果打出“中国人不得入内”的招牌,或者实际明确表示不准中国人入内,这种行为违法吗?这样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王宗玉:这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商家没有选择顾客的权利,商家不能禁止顾客进入经营场所,不能拒绝顾客正当的合理要求。同时应当尊重顾客的人格尊严,不能侮辱顾客。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商家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顾客,而不问其性别、年龄、职业、国籍及其他因素。商家禁止国人进入,显然侵犯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整个国人的尊严。对整个国人是一种歧视,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岳运生: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在中国成立、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不论是打出招牌不允许中国公民进入,还是有实际不允许中国公民进入的行为,都应该视为违反了我国的基本法———《宪法》,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吕新伟:我认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从《宪法》层面上看,《宪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不许中国人进入中国商店可以认定为歧视待遇。《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人不能进国店当属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情形。从《民法》上看,规定了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尊重人格是社会公德的内容之一,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第二十四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例中,面对国人强烈的人格尊严意识,商家的做法显然是不适当的。我认为商家“中国人不准入内”的声明是无效的。

佟强:除《宪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外,《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商家打出“中国人不准入内”的招牌,是一种明显的歧视性条款,违反了起码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以制止。

王隽:这个问题应该从实证的角度去回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商家不准中国人入内的做法是违法的,是侵犯消费者权利的。

议题三:商家为防止“盗版”而限制国人入内的做法是否妥当?

主持人:据了解,雅宝大厦很多商家不欢迎国人的原因是防止一些冒充为顾客的同行“盗版”,这能成为拒绝国人入内消费的理由吗?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韩冰:虽然这种做法,是在雅宝大厦一带(外国购买者较为集中的特定环境下)长期形成的、行规式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但这种做法是极不妥当的。这等于是将“中国人”与“盗版者”画等号。盗版者虽属客观存在,但毕竟只是极少数,只是个别人;再者,并非盗版者都是中国人。很显然,这种做法的真正原因不在于防盗版,其中隐含着与中国人交易无利可图的想法。无论是否出于我所设想的善良动机,就其本质而言,其后果是对广大中国人的人格侮辱。

王宗玉:防止服装盗版可以采取很多方式。如加强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申请知识产权、增强防范意识,但是不能采取禁止国人进入的办法。这样做是违法的,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

佟强:商家防止“盗版”的心情虽可以理解,但这不能成为禁止顾客入内的理由。打击“盗版”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商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以剥夺他人自由的方式来完成。当打击“盗版”与人身自由这样的基本人权相冲突时,保护人身自由是第一位的。事实上,即使以该商家仅销售欧版服装为由同样不能成为禁入的理由。自然,禁止中国顾客的进入就更加没有道理。

吕新伟:商家为防止服装盗版而限制国人入内的做法,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反盗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程序进行,由工商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或裁判。商家也应通过商标、专利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如果只是担心国人进入商店会发生服装盗版行为,那么外国人进入商店就不会发生盗版行为了吗?如果片面地认为外国人进入商店就不会发生盗版行为,这是不是商家对外国人商业能力的一种歧视,导致对其他民族的不尊重呢?

岳运生:如该商家不是仅为特殊人群提供相应服务便无权限制消费者的身份。商家不能仅为防止服装“盗版”便限制国人入内,以保护经营者本身的一些权利为借口,自行规定、限制消费主体的身份,这对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难道只接待外国消费者就能完全防止“盗版”?即使该店商品不内销,如有外商的中国代理人来进行交易,商家该如何对待?商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一些合理的销售手段来维护其本身的权利,如:实行会员制等。


议题四:打人事件应如何处理?

主持人:对于商家打人一事,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对于此事应如何处理?专家对此有何建议?

佟强:打人事件双方各执一词,王女士应举证证明自己受伤是因为商家保安的非法行为所致。只有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商家是否应负责任的问题。当然,如果王女士确实完成了必要的举证责任,实施伤害的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话,具体打人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宗玉:对于打人事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打人者行政拘留、罚款、批评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当积极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王女士作为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商家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当然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韩冰:对于打人事件的处理,我认为应包括这几个方面:民事责任方面,包括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在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可给商家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而对于加害人(打人者),根据被害人伤情情况(需作法医鉴定),如属轻伤,则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王隽:针对这次打人事件,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商家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商家还侵害了王女士的人格尊严。对此商家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岳运生:针对此事件,当事人可向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商家改正,并根据其情节及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处罚;当事人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商家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并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还可要求该商家公开赔礼道歉,适当赔偿精神损失。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北京的人文环境近年来不断改善,特别是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后,软件、硬件方面都在不停提升,然而人们从观念上还有需要改进的空间。这一事件给我们留下了哪些思考?

佟强:第一,人身自由是个人基本人权,必须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其加以限制,任何人都不能以法律以外的理由对之限制或剥夺。该案的发生表明在我国对如何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教育亟待加强。第二,社会本位是当今社会的趋势,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社会利益的需要。任何人均不能以契约自由为借口损害社会利益和公序良俗。

王隽:处理好“民族感情”,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做好法制建设,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到投资环境,甚至会影响到我国的社会发展。

岳运生:此事件说明,一些商家的公德心不够,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商家的经营活动不仅要符合行业标准,还要符合法律标准,也应该符合道德标准,应充分发挥国家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职能,促使经营者提高素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形象。在此事件中,62岁港商王女士的爱国之心和民族自豪感是值得尊敬的,相反有些公民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凝聚力还有待加强。

吕新伟:在现代商业文明中,国民待遇和平等待遇属于国际惯例,商家不能因为一己之利,而违反公共风俗习惯,更不能伤害国人的民族尊严及人格自尊。从本案中也反映出商家对盗版行为的恐惧,这也提醒我们的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打击非法盗版行为,为商家提供一个安全的市场经营环境。

王宗玉:第一,人人平等的观念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人心。这既是我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同时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受到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第二,我们应当加强我们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国人自己的自尊和自信、尊重他人、平等待人是非常关键的。国人应当去掉恐洋、崇洋、媚洋的心态,在自尊、自信、不卑不亢的基础上同世界上的任何国家的人民去打交道,这样我们才会受到尊重。第三,王女士的类似经历以前他人也经历过,类似的事情也不止发生一次两次了,为什么还在屡屡出现?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不到位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有关部门应当负起责任,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第四,北京是祖国的首都,是现代化国际都市,北京的政府部门、市民、商家应当考虑这些问题,而不应是唯利是图,目光短浅,或以高于其他地区国人而自居,或以低于洋人而自卑的心态都是不对的。北京应海纳百川,平等待人,真诚待人,诚实信用。

韩冰:对于这类问题,我认为应该一分为二来看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国外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日益广泛而频繁。一方面,要求为外国人提供较好的条件和环境,以吸引更多外国人与中国交往;另一方面要坚持主权独立、互惠互利的原则,维护国格和民族尊严。应该看到,一些中国商家所为的类似本案的做法有一定的社会发展的背景和客观需求,因此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这需要政府给予正确引导和规范。商人追求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对于那些为了蝇头小利,不惜损害人格、国格和民族尊严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和处罚,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和唾弃,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以必要的处罚。

 
 
 
作者:选稿:姚琦(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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