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上班25小时,不堪忍受辞职竟被算旷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3:35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为了按时完成好不容易接到的订单,企业要求工人们加班。等订单任务完成之时,20多个工人已经连续上班25小时!员工不堪忍受如此劳动强度而辞职,企业竟要算她旷工。 今年3月份湖北人陈红琴来到南京打工。4月1日,她应聘到位于江宁区上坊镇的南京东和服饰有限公司当辅助工。该公司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由负责人口头上告知她每个月
7月26日下午6:30,包括陈红琴在内的20多个工人被企业负责人要求加班。次日凌晨0:00,企业发了两包方便面给每个工人吃了“夜宵”。凌晨3:00,在工人们强烈要求下,负责人允许他们趴在工作台上睡了一会儿,半个小时后起来继续干活,直到次日上午11:00活儿才算干完。算起来,从前一天上午7:30开始,剔除吃饭、临时休息时间,他们已经连续工作了25小时!下班回家后她的腿脚肿胀得厉害,不得已向企业负责人请假。8月1日她仍未回企业上班,而是打电话给企业负责人再次提出辞职。8月26日企业发给她7月份的工资竟然只有95元。 对于陈红琴的投诉内容,该公司老板耿某并未给予否认。他向记者解释道,企业接到的订单任务紧只好组织工人加班生产,不过订单完成后会给工人放假作为补偿,因此企业无需发放加班费,这是符合政府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由于陈红琴提出辞职未满1个月就不来企业上班算旷工,从8月3日到10日共有7天时间,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旷工一天扣罚工资50元。 黄萍律师告诉记者,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实行以月、季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员工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企业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也不得超过三小时。由于东和公司未跟陈红琴签订劳动合同,陈红琴实际上可以随时向东和公司提出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记者徐统余 (编辑 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