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员工辞职获同意,法院:辞呈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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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3:35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权军在患精神病期间向单位提出辞呈,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权军的要求。但权军精神恢复正常后,就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单位同意他辞职的通知并补发工资和报销医药费。 权军在1998年毕业于南京经济学院,当年3月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签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为特殊原因,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权军的母亲告诉记者,因
2003年,权军认为自己的精神状态适合工作时回到了单位,但被告知他已经与单位没有关系。权军认为自己当时精神病复发,属于没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提出的辞呈应该是无效的,单位不能接受。为此,权军聘请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到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安排其重新工作,补发工资和报销医药费。仲裁委员会认为权军没有证据能表明他患有精神病,因此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后,他又将单位告到了白下区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权军母亲向法院申请作司法鉴定,要求鉴定权军在2002年5—6月是否处于发病期间及有无行为能力。鉴定结果显示,当时权军确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定撤销了被告同意原告辞职的通知,并要求被告补发工资和按照规定报销医药费。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编辑 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