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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维权”不及时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1:21 大连晚报

  保户病逝索赔 保险公司拒付保险公司因“维权”不及时败诉本报记者 高江宁

  本报讯我市某保险公司的保户刘先生在交纳了7年高额保险费因病去世后,刘先生的妻子代理受益人儿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额20万元。但是,某保险公司以刘先生隐瞒肝病病史为理由拒绝支付保金,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日前,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发现保户刘先生患有肝病后,应在合同规定的一个月内对保户行使解除合同拒赔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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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但被告没有这样做。被告因此败诉。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于9月中旬生效。

  1996年,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雷某推荐和介绍,刘先生成为某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寿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刘先生每年缴保险费14740元,缴费期为20年,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受益人为刘先生的儿子。合同还约定,合同生效后,若发现投保人说明不实,某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解除权应在知道有解除原因的一个月内行使,逾期权利即告放弃。合同签订后,刘先生缴费至2002年。2003年3月,刘先生因病住院,当月刘先生告诉某保险公司自己患了脊椎瘤病,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书,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是,某保险公司于同年5月告诉刘先生隐瞒病史违反了告知义务,拒绝理赔。同年6月18日,刘先生病故。刘先生的妻子代表保险受益人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仍被拒绝。刘先生的妻子代表儿子到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2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某保险公司辩解说,投保人刘先生在投保中、体检中,多次故意不告知自己有多年吸烟史,曾有过慢性迁延性乙型肝炎并长期住院的病史,以及家庭成员曾患过高血压等内容。因为刘先生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公司已解除投保人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寿险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说,刘先生曾告诉过业务员雷某自己患过肝炎并已痊愈,雷某同意为刘先生办理了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投保人刘先生于2003年3月19日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25日知道刘先生在投保时患有肝病,就应在一个月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但被告却在同年5月19日作出解除合同拒绝赔偿通知给刘先生。按合同约定,被告已丧失合同的解除权。日前,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诉讼费5560元,由被告负担。

  作者:本报记者 高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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