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案难断录音证据派用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4:10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近日,二中院根据录音证据二审宣判了一起劳务纠纷案。 徐某、安某为北京某道桥公司工人,宿某、张某系个体工商户。2001年9月,4人受雇于杨某拉运渣土。杨某先后给付4人现金10.3万余元,余款9万元未给付。为此,徐某等4人将杨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杨某给付剩余未付运费。
一审法院驳回了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徐某等人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通过审查徐某等人提交的其与杨某的4次通话录音证据后认为,根据徐某等4人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及证人张某的证言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杨某尚欠徐某等人运费72245元未付的事实;杨某提出其与徐某等人不存在运输关系,电话录音中其是出于同情心,同意先替卢某把账结清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据此,二中院改判杨某给付尚欠徐某等4人运费72245元。 作者:孙慧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