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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血染艾滋一审获赔9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4:1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新乡讯患者受伤住院,在输血中不幸感染艾滋病后,虽经多方求医,还是不治身亡。两年后,患者家属终获巨额赔偿。9月1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郭素青、周步亮等六名原告与被告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下文简称四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六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919.87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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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原告郭素青之夫丁爱国原系辉县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职工。1995年4月丁爱国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四院治疗,诊断为左腓骨开放性骨折并踝关节脱位。当日,该院对丁爱国实施了手术,术中对丁输入该院自采的600ml血液,5月4日丁爱国出院。

  2002年5月16日丁爱国因右下腹疼痛并有轻度恶心,住入辉县市公费医疗医院治疗,诊断为1.肠系膜肿瘤;2.亚急性阑尾炎;3.克癃氏病,2002年5月31日出院。后来,经过多家医院治疗,丁爱国的症状依然没有明显好转。2002年8月29日经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检测丁爱国HIV-1型抗体为阳性,确诊其患有艾滋病。丁爱国于2002年9月1日死亡。

  另查明,被告在1995年自行采供血时,未按卫生部1993年颁布实施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领取采供血许可证或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庭审中也未提交供血人的体检档案和相关能证明供血人身体健康及对所采血液进行HIV测定和所供血液不含艾滋病毒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在采血输血时,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的采血、输血规定进行。但被告在未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规定,违法采供血,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给丁爱国所输血液不含艾滋病毒,亦不能举证证明丁爱国系由其他途径感染艾滋病,故推定被告负有过错,其输血行为与丁爱国感染艾滋病而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另外,原告郭素青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主要依靠丁爱国扶养,其要求赔偿扶养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误工费、住宿费等未提供证据也不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使受害方及时得到民事救济,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郭志俊王世远翟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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