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用餐丢失车辆店主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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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8:55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
龙州讯顾客梁某和黄某驾车到餐馆用餐,不幸被小偷盗走摩托车,因向店主索赔无果,两人遂将店主告上法庭。最近,龙州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分别判决被告店主赔偿梁某和黄某经济损失各3672元和3150元。 今年1月14日中午1时许,梁某驾驶一辆桂FM9765两轮摩托车,黄某驾驶一辆桂FB8360两轮摩托车到龙州镇城北路某餐馆吃饭,两人进入餐馆后,将摩托车停放在一楼大厅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和黄某到被告餐馆就餐,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消费与服务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和依法履行合同。餐馆作为提供服务者,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是餐馆应尽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餐馆应承担赔偿责任。梁某购买摩托车车价为4080元,黄某摩托车车价为4500元,现梁某使用该车已有一年,黄某已使用三年,根据国家有关摩托车报废标准的规定,被告餐馆实际应赔偿梁某3672元,赔偿黄某3150元。 (农立海) 责编:谢寿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