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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受伤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9:50 深圳商报

  实习生受伤不算工伤?

  社保部门认为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范围,当事人表示将到法院起诉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黄明钢)记者近日在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碰到前来索取工伤认定结果的何志刚,他拿到的是一纸“不予受理通知”,而不是工伤认定,令这名失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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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的17岁学生一脸茫然。没有工伤认定,意味着这名学生无法依《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赔偿。

  湖南学生工伤认定被拒

  据了解,湖南祁阳县职业中专与深圳中航沈飞公司于今年3月1日签订协议,学校负责招收学生并进行基础理论教学、基础技能培训及管理,工厂负责录用毕业生实习,实习期满后合格的,录用为正式工人。今年3月18日,何志刚根据上述约定,正式来到中航沈飞实习。因为是由学校直接送来,入厂无劳动合同;每个月有600元“工资”。不幸的是,今年7月17日,何志刚在操作机器时轧伤手指,单位立即送其到医院治疗,但最终左手中指因伤势过重,被截掉一节,食指也部分受损。单位支付了其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但就赔偿问题,却不愿多谈,要“循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注意到,社保部门“不予受理通知”上明确写明:此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社保部门的同志介绍说,此前还有一个案例:一名来自惠阳的学生,今年7月份毕业,此前他到深圳一家电子公司实习。那天中午,在他试图用不干胶沾粘轮转机第三轮胶棍时,右手下臂被快速轮胶棍压伤,手也被压断了,后被送往市二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这名学生也试图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为,伤者为在校未毕业学生,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不予受理。

  实习生伤害案凸显法律空白

  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社保法规研究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黄险峰先生,他说,《工伤保险条例》讨论稿曾就实习学生工伤处理作出规定,但正式出台时,去掉了这一部分。这意味着,实习学生的工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他说,实习的在校学生并不能算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学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

  黄险峰谈到,根据一贯原则,在校学生的安全,由校方负责。但何志刚受伤不在学校,学校可不负责。但作为厂方,有义务保证工作环境安全,厂方未尽此法律义务,应负一定责任。实习生可到法院起诉,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循法律途经解决。记者近日打通了何志刚代理律师刘保平的电话,他表示,下一步将考虑将学校与厂方一并起诉。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黄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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