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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错误要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1: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顾荣实习生韩刚)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从10月1日起,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体或者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省物价局近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应当认定为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包括:在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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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在价格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误的;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并最终生效的;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导致行政赔偿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以及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因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形式包括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离岗培训;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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