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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婚匿迹妻子不能离婚?鹤山法官维护无过错原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2:08 青岛新闻网

  南方网讯 丈夫涉嫌重婚被追究刑事责任前,妻子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近日,鹤山法院受理了这宗离婚案。

  申请离婚时,发现丈夫涉嫌重婚

  原告沈女士因其夫离家多年不归,对妻女不闻不问,双方感情破裂,向鹤山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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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与丈夫叶某离婚。案件受理后,因被告长期离家,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法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外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子女,有重婚嫌疑,愤怒的她立即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鹤山法院遂将被告叶某涉嫌重婚行为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中止离婚诉讼。

  嫌疑人未归案,离婚遥遥无期?

  公安机关对叶某涉嫌重婚一案立案进行侦查。但数月过后,叶某仍下落不明,未能归案。此时,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沈女士不想再与叶某保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为此,她向法院提出了恢复民事诉讼的申请。

  司法实践中素有“先刑后民”的原则,即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再追究民事责任。那么,对于沈女士与叶某的离婚纠纷,是否适用该原则,待法院就叶某的重婚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再处理离婚问题呢?

  诉讼继续,不影响刑事处理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先刑后民原则,是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引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存而言的,同一行为中,当出现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出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后者以前者审结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案件,审理期间应当中止诉讼,先刑后民。而本案的性质为婚姻纠纷,审结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与否,至于被告有否触犯刑律,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否受法律制裁,是刑律对被告行为进行惩罚的问题,离婚案件的审理并不依赖于重婚案的审结。如果离婚诉讼长期中止,对无过错的原告是不公平的;而且先进行民事诉讼解决原、被告的婚姻纠纷,对以后追究被告叶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无影响,因为被告涉嫌的犯罪事实发生在离婚之前,如果其行为属实,即使现在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也不会改变被告在此前侵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为。

  判决离婚,原告过上平静生活

  为此,合议庭决定恢复离婚诉讼程序,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经审理,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根据本案情况和本地经济水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近日,一审判决生效,沈女士终于告别了往日痛苦的回忆,重新过上了平静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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