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坠楼砸死无辜过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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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3:19 法制晚报 | |||||||||
死者家属无奈状告物业 律师称物业等部门没有法定的防止他人自杀的义务 本报讯(记者李奎)近日,朝阳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例:坠楼自杀的小区清洁工将过路的居民李大妈当场砸死,因 没有任何人对此负责,李大妈的两位子女无奈之下只好将物
据李大妈的女婿向记者介绍,今年4月28日中午,李大妈回家路过呼家楼向军南里3号楼1楼南面的消防通道时, 哪里想到魏某从3号楼上坠落,正砸在李大妈头上,二人均当场死亡。依据他的调查,这座楼是朝阳区房管局所有,并委托朝 阳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坠楼者魏某是物业聘请的小区清洁工。 李大妈的两个子女认为,案发地部分楼层通往南阳台的门没有上锁,为魏某走到南阳台坠楼提供了机会;该楼北消防 通道建有塑料顶棚,能对出入人员安全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而南消防通道则没有建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由于物业未能对小区 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故对其母亲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点评: 无论是房屋的所有者还是物业的管理单位,都没有法定的防止他人自杀的义务。魏某虽然是物业的清洁工,可是其自 杀行为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也不能以其与物业有劳动关系为由主张赔偿。无论是阳台没上锁,还是消防通道 没有塑料顶棚,都不会直接导致李大妈死亡,所以本案3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刘闯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