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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官司酒店败诉法院认定,啤酒尚未开启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9:02 海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超)日前,以消费者消费权益被侵犯为由,儋州兰洋海港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状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索赔2843元经济损失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度假村一审、二审均败诉。(本报去年11月23日、今年3月18日追踪报道)

  引发这场官司的,是发生在2003年10月11日中午的一次偶然事件。当时,有近20名外地客人在儋州兰洋海港温泉度假村进餐,客人在消费了5瓶度假村提供的珠江啤酒后,突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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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瓶未开启的珠江啤酒内,有拇指指甲壳大的膜状灰黑色悬浮物。该瓶啤酒所标的生产日期为2003年9月12日11时53分,保质期为365天。客人以食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未结清账单便离去。度假村同时与珠江啤酒在儋州地区的业务代表取得联系,面对宾馆出示的总价为2843元的餐饮消费单据,业务代表只同意对有异物的单瓶啤酒进行调换。

  度假村今年3月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江啤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43元、名誉损失1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一审认定,此案中珠江啤酒公司生产的该瓶有悬浮物啤酒为缺陷产品,但作为销售方的度假村在与消费者因啤酒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依法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求得解决,不一定非免单不可”,度假村单方面同意免单后,又将所免费用转嫁给啤酒公司,是强人所难。判定啤酒公司给度假村更换同样毫升的玻璃瓶珠江啤酒一瓶。

  日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由于质量不合格的啤酒尚未开启,未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实际的损害,消费者拒绝买单造成的啤酒销售者的损失,与啤酒质量不合格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维持一审原判。

  作者:陈超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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