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状告银行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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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9:23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何灵灵)因挂失银行卡被收费,储户戴某起诉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新街口支行储蓄服务合同案昨天宣判。西城法院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25日,戴某在工商银行德外大街储蓄所开立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后又办理了牡丹灵通卡。2004年4月1日,戴某以牡丹灵通卡密码遗失为由,到该所办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及牡丹灵通卡的密码挂失业务。储蓄所向戴某收取了挂失手续费10元,在核对完原告的
戴某对银行收取挂失手续费提出质疑,交涉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0元手续费和0.8元复印费,并赔偿交通费26元。新街口支行辩称,收费是依据北京银行业协会于2002年12月印发《北京银行业协会储蓄存单(折、卡)挂失业务的行业规定》即储蓄卡密码挂失收费每次10元而执行的,且在执行收费标准前进行了公示,符合法律程序。 法院认为,戴某由于自身不谨慎丢失牡丹卡,银行为此付出了成本,且银行收费有据,一审驳回了戴某诉讼请求。戴某表示将继续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