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车祸惊动最高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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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9:39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南京溧水几户居民连环购车后均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不久所购车辆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并最终形成诉讼。日前,南京中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函复进行精心调解,事故被害人丁某的4名亲属最终满意地从被告处拿到了1.2万多元赔偿款。 去年9月8日上午7时,句容人仇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至溧水县东屏镇境内时,将村民丁某撞死。事发后,仇某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仇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对此,包装公司称,他们已于2002年4月将该肇事车卖给句容市春城镇的刘某。溧水县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包装公司将该车转让给刘某。同年9月,刘某将该车转让给赵某,去年8月,赵某又将该车抵给债主。随后,该债主又将车转让给仇某。该车转让过程中,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溧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的最后所有人、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仇某下落不明,根据省高院有关会议精神,包装公司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于是,法院判令包装公司赔偿丁某4名家属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包装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市中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将该案上报省高院。省高院又专门向最高法院作了请示。最高法院对此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南京中院主持调解,最终丁某家属和包装公司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