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18万公款领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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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0:15 沈阳今报 | |||||||||
刘秀海见习记者张浩今报讯昨天,沈阳铁路中级运输法院分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沈阳铁路局吉林分局房建经营总公司营销员崔宇挪用公款一案。 被告人崔宇1999年2月任沈阳铁路局吉林分局房建经营总公司的营销员,负责收取管内铁道东北区、中区等地铁路住宅散户的供热费。2001年10月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崔宇采取收款不上缴的手段,多次截留挪用,累计人民币186133.91元。2004年4月7日崔宇在归还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宇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