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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0:16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1999年8月份, A公司欠了 C公司7万元工程款。2002年, A公司称 B公司欠自己24万元,A公司愿意将其享有的B公司的债权中的7万元转让给 C公司。

  2003年8月11日, C公司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和 A公司达成的《协议书》等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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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邮寄到B公司,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但是B公司称自己并不欠 C公司的钱,并以此拒绝还款, C公司就此将 B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最终判决: B公司还 C公司7万元。

  【解读】

  律师(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张宝兰):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C公司同A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的。

  同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换而言之,只要通知了债务人,该债务转让即生效。

  C公司已经将《协议书》寄给了 B公司,因此债权债务的转让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因此, C公司向 B公司索要欠款,是法律允许的。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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