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电梯摔死案昨开庭,富士达电梯公司出示证据证明无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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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11:47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本报曾报道的(化名)在一建筑工地,意外摔下电梯竖井地坑死亡一案,昨天在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之一的富士达电梯公司当庭出具多份证据,证明他们不应对李方之死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7月13日,放假在家的浦口区星甸镇大黄村中学生李方,随亲戚到清凉门大街附近的“龙府人家”工地玩耍。他的同村陈云,刚好是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当天下午4点
李方父母认为,工地建设单位苏中建设集团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和富士达电梯公司,要对孩子的死负管理责任,并将这3家单位告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另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支付每月225元的扶养费。 昨天的庭审中,富士达电梯公司向法庭出示多份证据表明,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出具的李方死亡报告,已经明确李方的死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属意外事故。 该公司代理人称,事故发生前,“龙府人家”的电梯安装已经全部竣工。同时,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在所有电梯的左上角贴上了安全警示标志,且所有的电梯门都啮合完好,用钥匙锁上,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李方的死亡和电梯公司没有法律关系,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请求法庭驳回李方父母的诉求。但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们会给李方父母一定的补偿。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