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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万 “判三缓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5:01 济南日报

  本报9月21日讯(记者 季耀昆)日前,市中区法院对山东省公路产业开发中心科研办原负责人孙某受贿一案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省公路局决定为全省各高速公路指挥部监理实验室购置一批监理仪器,该批业务由山东省公路产业开发中心具体实施招投标工作。该中心委派孙某作为这次招投标的负责人。泰安市路达公司作为竞标单位参与了竞标,该公司负责人唐某和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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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中标,于同年9月由郑某送给孙某现金1万元。同年11月,唐和郑得知孙要追加监理仪器的业务后,为了获得追加监理仪器的业务,由郑送给孙现金2万元。1998年11月,山东科强公司在山东省公路产业开发中心组织的购置监理仪器招投标中中标。因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孙某多次催促该公司经理王某及时供货,并称如不按时供货将与其终止合同。王某为了不终止合同,于1998年11月送给孙现金2万元,孙收受该款。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认为,孙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某能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赃款5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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