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书写用工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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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8:4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东亮严剑漪)某外资喷雾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使用英文,结果在追究雇员竞业禁止责任时,遭遇尴尬。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对喷雾公司要求小苏赔偿违约所造成的各类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1年7月,喷雾公司与小苏签订了用英文书写的用工合同,其中约定:雇员因任何原因而终止雇佣关系后的两年内,不直接或间接制造或销售同本公司产品构成竞争的产品。同
去年6月,小苏向公司提交辞呈,公司按其离开时的月工资3800元计算,每月支付211.1元作为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后公司获悉:小苏在辞职前一个月与他人共同成立了某机电公司,且经营范围与喷雾公司属同一行业。喷雾公司立即停止补偿金的给付,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喷雾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将小苏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苏否认自己有竞业禁止行为,并认为他与喷雾公司签订的协议是用英文书写的,违反了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喷雾公司则认为,小苏具有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能够读懂并理解协议的内容,因此认为小苏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仅用英文书写,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悖,但鉴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该协议的其他内容也并未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对该协议均无异议,因此对该协议按有效协议处理;但由于协议中对雇员违反兼职义务未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要求小苏赔偿上述费用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