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公共文化设施须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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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28 金羊网-新快报 |
新快报讯(记者 左志红 实习生 张红岩 通讯员 任宣)擅自拆除或更改文化设施用途的行为将遭法律严惩!在昨天召开的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针对省政府提交的《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草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出:凡涉及变更重要或者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行为,在上一级政府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由于文化设施管理缺乏法制保障,近年来,侵占、擅自拆迁和拆建以及改变公共文化 设施功能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改作他用,如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征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作出决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重要或者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经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签订临时占用协议并给予经济补偿,临时占用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0天。《条例(草案)》规定,侵占、损坏公共文化设施及擅自改变文化设施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