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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县级以上环境质量状况半年公布一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9:28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左志红 实习生 王敏 张红岩 通讯员 任宣)昨天,《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信息,至少半年发布一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民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及时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信息、不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拒接举报电话、拒不受理举报或者不及时处理举报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的。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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