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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公司的三大“罪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2:07 新闻晚报

  在检察官的起诉书中,共罗列了以下三大罪状:

  ———对公众撒谎和伪造产品中尼古丁含量标准。早在1953年,5大烟草公司的巨头就曾在纽约普拉萨酒店聚会,决定“统一开展长期公关活动,反击逐渐增加的关于吸烟与疾病相关的证据”。此后50年间,烟草商花费数十亿计的美元说服消费者吸烟并不危险,错误地公开宣称尼古丁不会上瘾。他们特别利用烟草研究所充当“先锋”,对作出吸烟导致肺癌和 其他疾病的科学研究结果发动攻击。他们还向公众销售“低焦油”、“低尼古丁”的产品,错误地宣称这种产品更安全。

  ———针对年轻人。尽管烟草商并不承认,但他们的市场活动都是针对年轻人的。年轻人因为从众追星而喜欢“万宝路”或者“骆驼”。特别是菲利浦·莫里斯公司,从1953年作出第一份年轻吸烟者报告后,就开始研究12到14岁的吸烟者。而R.J.雷纳德公司董事迪安·伯罗则在1984年写道“如果年轻吸烟者戒烟,整个行业将出现衰退”。

  ———毁坏和藏匿文件。烟草商故意毁坏了许多可能在诉讼和政府调查中伤害其利益的记录。在其中一个案例中,瑞士烟草文件中心的一名档案管理员在1998年写道,自己在7年任职期间,批准“销毁了大约100万页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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