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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2:18 新闻晚报

  上半年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延至年底

  晚报讯昨日,市劳动保障局明确表示,随着7月1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过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适用企业工伤办法处理的单位,现在已全部纳入本市的工伤保险范围。

  今年3月,本市某中学的李老师在工作中不慎从3米高的竹梯上摔落,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为此,李老师要求学校对这起事故按工伤处理。但学校给李老师的答复却是“事业单位没有工伤,教育系统也没有工伤的先例,学校发生的这起伤害事故只能按病假处理。”

  那么,本市大、中、小学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是否适用本市的工伤保险办法?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本市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均适用本市的《实施办法》。

  当然,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了伤害事故,该不该算工伤,这需由本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认定。按《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于《实施办法》是今年6月底颁布的,7月1日起实施,部分用人单位因为对此项政策规定不够熟悉和了解,因此,在《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明确,今年1—6月份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但在今年年底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都将被视作正常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作者:记者沙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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