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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2:4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9月21日,记者从衡水市医疗保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该市医保中心决定,从10月1日起,衡水市市直城镇参保职工医疗费起付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降低100元,将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6%,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5%。

  衡水新的医保政策规定,职工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标准在现行起付标准上分别降低10 0元。即: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在职人员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退休人员相应降低100元。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但最低起付标准不少于300元。

  衡水医保新政策对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6%,规定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报销84%,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1%,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78%;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医院级别,分别调整为89%、86%和83%;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按照医院级别分别调整为92%、90%、88%。退休人员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相应提高3%。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乙类药品时,支付办法不变,仍然是个人先负担10%,其余90%统筹按照甲类项目比例支付。

  衡水医保新政策还将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了5%,达到65%。同时,市医保中心还将于明年1月1日起将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500元,退休人员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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