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按揭不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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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42 扬子晚报 |
本报讯贷款77万元买房的李女士,却因未能按约定还款,被银行方面告上法院。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女士败诉。 39岁的李女士从事个体经商,去年1月决定再买一套房子,考虑到自己公司的经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于是决定贷款买房。1月23日李女士与某银行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南京分行于今 年2月17日向李女士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人民币77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7日止,自发放贷款起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逐月归还贷款本息,每月归还本息人民币6105.17元。李女士将其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3楼整层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贷款还款的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方面按约发放了贷款。李女士因当时资金周转一时掉不过头,自今年1月至8月未按约还款,后于8月29日向双方约定的还款存折上存入50000元,经查证,南京分行已将此还款进行了划扣。李女士尚欠南京分行本金人民币716431.94元。前不久,某银行南京分行以李女士还贷违约为由,将其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女士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16431.94元及利息、复息和罚息。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某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16431.94元及利息、复息和罚息;如被告李女士不履行,原告某银行南京分行有权以被告李女士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3楼整层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李自庆 孙为立 陈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