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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险”试水南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8:42 扬子晚报

  购房质量引发问题可获保险公司赔偿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人保江苏省公司已与南京市建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协议书。这也是全国第一份成功投保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协议。

  在一些发达国家,没有保险的住宅几乎无人购买。昨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童主任告诉记者,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成熟制度,源于法国,原名为“潜 在缺陷保险”——当住宅出现保证书中列明的质量问题时,通过保险机制,消费者的权益可得到保障。他介绍,在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这一新险种,是于2002年10月30日由建设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主要负责赔偿商品住宅性能评定为A级的住宅,在其竣工验收合格一年以后的十年以内,因主体结构存在潜在缺陷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以及赔偿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一年以后的五年之内,外墙面、厨卫地面、管道渗漏,门窗的翘裂、电气管线破损而需要修理和加固的费用。

  据介绍,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开发公司,即保险费由开发商承担,被保险人则为住宅的权利人。保险公司在向开发商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后,开发商每售出一套住房,保险公司就要依据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签发一个保险凭证,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便可以直接找人保索赔———人保将向消费者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住宅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住宅的销售价格。

  业内人士指出,过去老百姓购房后若发生质量问题,往往首先求助于物业管理公司,再由物管公司通知开发商。如果开发商迟迟不能解决问题,购房者则需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房管部门或是建工局,不仅耗费了大量精力,问题还不一定能得到解决。此次试水的住宅质量险则开创了住宅消费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先例,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降低了购房风险。积极参与此事的南京建邺城镇开发公司吴总经理昨日表示:新险种能将开发商从长期保修事务中解脱出来,但并不意味着减少了开发商的责任,而且由于投保金额小,如可售面积为5万平方米的“银河湾小区”保费只有100多万元,不会将投保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另据了解,我省住宅开发商投保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之前,首先要通过由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组织的“住宅性能认定”,目前全省符合投保条件的住宅小区共5家。(刘璞马祚波)链接新险种会否降低住宅质量开办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会不会导致开发商降低住宅质量?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不会。这是因为:一,开发商必须保证所开发的住宅通过A级住宅性能认定,而且A级住宅性能有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省级以上认证机构评审才可通过;二,正规的开发商为了自己的信誉必然要努力保证质量;三,最重要的一点,保险保的是住宅内部潜在的缺陷,是不可预见的,且保险期要在竣工一年以后开始,开发商不保证质量的话,便可能导致一年内即发生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开发商降低住宅质量,拿不到住宅性能认定证书,保险公司立马就会取消投保,开发公司必然由此遭受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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