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超市洗手间摔骨折索赔8.3万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09:1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市民在超市购物后上厕所时,摔倒造成右肘骨内上髁粉碎性骨折。前不久,她将超市告到法院,索赔8.3万余元。但超市却提出了几点质疑,认为自己不该负责任。 今年2月2日下午,家住江东门的李华(化名)在附近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后,到该超市所在大厦的一楼如厕。结果,已经55岁的李华在洗手间摔倒。当时,她就感到右臂痛得厉害 。10分钟后,她的儿子赶到现场,见情况严重便报了警。民警赶到后将李华送到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治,李华的右肘骨内上髁粉碎性骨折。经过4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李花还是没有痊愈,不能上班。李华说,她的伤处整天疼痛难忍,连生活也不能自理。 经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华的右肘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 由于李华和超市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前不久,李华将超市告到法院。她在诉状中称,她是因厕所地面积水才滑倒致残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而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为此,李华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8.3万余元。 对此,超市辩称,李华说事发时地面有积水,她就要举证证明当时地面确有积水。而且洗手间的墙壁上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李华也应为此次事故负责。 超市还表示,如果李华能证明洗手间地面上有积水,那就应该将承包洗手间保洁工作的保洁公司作为第三人告到法院。根据超市和保洁公司的协议,因为保洁方面原因而造成顾客伤害的,由保洁公司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超市的卖场是跟一置业管理公司租来的,根据协议,两单位对一楼女厕共同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因此,女厕所是一个公共区域,而不是超市必须提供的配套设施。从这个方面来说,即使需要对李华所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置业公司也应该和超市是共同被告。 据此,超市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不承担责任。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编辑 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