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债权后能否反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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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0:02 沈阳今报 |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2002年6月,市民张某因做啤酒生意,向邻居胡某借了1万元钱,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1年。2002年底,胡某因家中急用钱,要求张某还款。几次协商后,胡表示张如果立即还自己7000元,其他的3000元就不用还了。张同意了,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2004年2月份,胡某反悔。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自己另外的3000元钱。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胡某的 请求。【解读】 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徐志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同时《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照这些规定,胡某和张某之间的债务关系是确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002年底,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可以视为对2002年6月份借款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综上所述,胡某已经免除了张某的3000元债务,当张某还完胡某7000元后,就应视为张某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已经终止。因此,法院对胡某的请求依法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