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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单位7年没安排工作,“挂名”员工状告单位获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0:1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进了单位门7年,却没有任何工作。日前,徐州睢宁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睢宁人顾茂春和原睢宁县邮电局的人事争议案。最后判定,睢宁县邮政局和睢宁县电信局各向顾茂春赔偿损失2.5万元。

  起因:进门7年没工作

  徐州睢宁人顾茂春1997年毕业于徐州供销学校,属国家统配中专毕业生。同年9月经原睢宁县邮电局协商一致,同意接受他到原睢宁县邮电局三产工作,并开具接收函给睢宁县人事局。睢宁县人事局于1997年9月15日向原睢宁县邮电局开出了第9300865号《干部介绍信》,并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转到该局。

  但由于原睢宁县主要领导人变动和内部调整,原睢宁县邮电局分营为包括睢宁县邮政局、睢宁县电信局在内的4家单位。此后7年,顾茂春的工作始终没有得到落实,反映也没有结果,只能靠打零工、父母资助度日。

  为此,他向徐州睢宁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睢宁县邮政局、睢宁县电信局安排他的工作岗位,并赔偿他经济损失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为他补交相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律师:双方已确定聘用合同关系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汪小青律师作为顾茂春代理律师称,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一致后,同意接收毕业生,并开出接收函给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再开具干部介绍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聘用合同关系已确立。

  根据江苏省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故推迟接收毕业生期间,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应由单位负责,推迟时间计算连续工龄;按协商落实的毕业生计划派遣合格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收或退回。从本案来看,双方协商形成合意后,邮电局没有给顾茂春安排工作,主要过错在邮电局,且用人单位也一直未明确是否安排他工作。

  邮政局:没有档案和介绍信

  1998年9月9日邮电分营,原睢宁县邮电局三产分为睢宁县邮政局、睢宁县电信局等4家。分营后,邮政局作为三产的主管单位,解决一切善后问题。但邮政局认为,睢宁县人事局将顾茂春安排在原邮电局三产单位工作只是单方行为,而且没有当时领导同意接收的证据。另外,档案转致邮电局,不等于邮电局已经接收了申请人。现在的邮政局内没有申请人的档案和介绍信,说明原邮电局没有接收顾茂春。所以,邮政局不负责安排他的工作,对于他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认为没有任何依据。而睢宁县电信局则称,分营后申请人一直没有找电信局谈到安排工作一事。所以也不存在为申请人安排工作、赔偿损失的问题。

  判决:申请人获赔5万元

  徐州睢宁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判决认为,根据《江苏省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规定》,应当认定顾茂春和原睢宁县邮电局已经达成了事实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人事争议暂行规定》、《江苏省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规定》、《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条款,裁决睢宁县邮政局、睢宁县电信局各向顾茂春支付赔偿损失费2.5万元。对于顾茂春提出的其他要求,予以驳回。实习记者王春霞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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