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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重申《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11:52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姜艳秋)“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使本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业的经营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市有关部门重申《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据了解,本市今年修改了《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规定旅行社不得雇用无证导游、不得冒用星级宾馆、不得随意抬高旅游费用、不得出售假冒 伪劣商品。新办法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办法,擅自聘用无证人员从事导游工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所评定的标准向客人提供服务,否则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星级直至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冒用星级服务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强迫推售收费性服务

  新办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旅游经营者之间及旅游团体之间的业务联系,包括有偿的中介活动都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收费标准;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诱、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严禁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新办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业标准,服从行业管理。旅行社应当依法按照营业执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无导游证不得当导游

  新办法规定,导游人员应经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方有资格申领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工作。不得冒用饭店星级称谓

  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评定、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标准和规定进行。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所评定的标准向客人提供服务。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冒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和招徕客人。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新办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如实提供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商品或者服务;自主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3、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4、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6、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7、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2、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3、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4、维护旅游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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