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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感谢费”给得窝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2:40 济南时报

  时报9月23日讯(记者王亚妹)“本来是好人好事,却因为感谢费的高低,弄得我们差点吵起来!”近日,杨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当晚,杨先生骑车带着一架电子琴,路过八一立交桥附近时,电子琴突然从车后座上滑落。杨先生发现后,急忙停下自行车,打算回原路捡起。与此同时,一出租车司机也看到了掉在地上的电子琴,他捡起后离开。杨先生忙向司机打手势,但由于天太黑,司机并未注 意到。

  随后,杨先生记下车号,并与所属出租车公司取得联系。出租车车主同意归还捡到的电子琴,但索要300元的感谢费。杨先生认为索价太高,要求少一些,但车主不同意。为此,双方争得面红而赤。看协商无果,杨先生只好拨打了“110”。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终以40元成交。

  感谢费到底该不该要?要多少才合适?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张鸿业律师解释,《民法通则》规定,拾到东西应归还失主,不应向失主索要报酬(寻找失主所支出的费用可由失主偿还),除非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或声明,这种声明可视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遗失人应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付给拾到者承诺的报酬。反之,给不给报酬则要建立在遗失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利用失主急需物品或物品贵重等理由索要高价报酬,则有敲诈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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