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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小姐”是自愿拍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6:00 深圳商报

  地王观光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尘埃难定,被告方称

  “黑龙江小姐”是自愿拍照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实习生李冬梅)9月5日,本报A4版报道了来自黑龙江的朱小杰小姐诉深圳地王观光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昨日,本案两被告地王观光公司和摄影 师李治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称,明信片上的照片是原告朱小杰自愿拍摄并提供给地王观光公司作免费宣传之用的,并非像她此前对媒体所言“对拍照并不知情”。“普通游客”还是“特邀模特”?此前,原告朱小杰曾向媒体诉称,1998年,她来到深圳,与摄影师李治平认识。1999年某天,李治平邀请她到地王大厦玩,为她拍摄了一些照片留念。去年下半年,朋友对她说,她的照片上了地王大厦的明信片。对原告的这种说法,被告地王观光公司和摄影师李治平均有异议。地王观光公司称,对拍照之事,原告朱小杰是同意的。为了证明所言属实,地王观光公司向记者出示了罗湖区法院一审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明确写道:“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当时拍照时原告口头同意两被告可以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地王观光公司的免费宣传。”

  地王观光公司认为,他们与李治平事先签订了为地王观光公司做广告宣传的拍摄协议,而朱小杰和她的几位朋友是作为“特邀模特”前来拍照,并为该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的。地王观光公司认为,朱小杰在拍照时的身份是摄影师李治平的“特邀模特”,而不是她所称的“普通游客”。

  此外,两被告还对“黑龙江小姐”称谓表示质疑。他们说,据调查了解,黑龙江省从未举办过“黑龙江小姐”大赛。“免费宣传”何以成“盈利目的”?

  在本案中,原告认可与两被告曾有“口头约定”:照片用作地王观光公司的免费宣传。但时隔三年之后,一张明信片“引发”了此起讼案。

  李治平说,2002年底,地王观光公司筹备制作一套《深圳地王观光明信片》(共16张),并委托李治平提供图片(地王观光公司付给李治平相应稿酬)。在李治平送交的16张图片中,其中有一张是李治平为朱小杰拍摄的照片。据李治平称,他在明信片制作完成后,还特意送给了朱小杰一套。“协议书”遭遇法律红灯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委托李治平提供明信片照片时,地王观光公司与李治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第5条特别注明:制作明信片所需照片的来源、使用权以及乙方(指李治平)提供模特拍摄照片中的人物肖像权,均由乙方负责。有了这份“协议书”,地王观光公司以为从法律上得到了保障。然而,法院一审判决对此不予以支持。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治平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地王观光公司虽与李治平签订协议,但该协议为两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要求地王观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要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治平销毁原告底片,地王观光公司销毁涉案明信片,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对原告提出的5万元赔偿请求予以驳回。对一审判决是否提出上诉,地王观光公司称正与法律顾问进行协商。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张清华实习生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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