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司机为躲狗丧命 道路经营者被判赔2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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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8:58 北京日报 |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 通讯员李力) 在南六环封闭式高速公路上突然冒出一条狗,酿成了一起车毁人亡的惨剧。死者的父母认为高速路管理不善,将道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令首发公司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 今年1月25日14时,黄某驾驶小客车高速行驶在南六环广顺桥下。这时高速公路上突 然出现了一条狗,黄某驾车躲避不及与狗相撞。车辆失去控制,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造成车上两名乘员受伤,黄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队认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的父母认为,封闭式的高速公路应防止动物穿行,这是高速公路的最起码的要求。作为公路的经营者,首发公司有义务保障公路的畅通保证公路的安全。而在此次事故中黄某没有违法驾驶,处理事故得当。 首发公司则认为狗的出现和黄某的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是黄某超速行驶和操作失误导致了致命的撞击。根据现场勘察,车辆发生两次撞击(撞上路边钢护栏后又撞上中间隔离带)之间的50多米距离,没有刹车痕迹,路面只有划痕。“这说明黄某在第一次撞击后没踩刹车,或者是误踩油门加速,导致了第二次致命的撞击。” 首发公司提供的工作记录证明,今年1月15日至1月25日之间,公司没有发现路网有破损,尽到了对高速路的养护责任。而原告律师举证,在事发几个月后,他们在距出事地点10余米远的铁丝网护栏上发现了两个大漏洞,“那个漏洞能过头牛,破损的铁丝网上锈迹斑斑,说明这些破损长时间未得到修复,直到昨天我去,漏洞居然还在。” 法院认为,在此事故中,首发公司因对道路的管护不善,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黄某因超速驾驶和操作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