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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摔骨折状告学校索赔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0:09 生活报

  本报讯学生李文(化名)在操场玩时,被同学李新(化名)推了一下,从单杠上摔下,造成骨折。事后,双方家长对赔偿达成协议,但李文的家长认为学校还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2003年9月15日,哈市工程小学校五年级学生李文课间活动时,在操场单杠上玩时被李新推了一下,从单杠上摔了下来。经哈市骨伤科医院医生诊断,李文为右尺骨骨折。

  2003年10月23日,李文的奶奶于女士作为其代理人与李新的家长签订了一份《关于李文同学受伤赔偿协议》,协议称,“经学校调解,双方家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李文同学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李新家长全部承担,并付给伙食补助费600元”。出院后,李文家长一次性赔偿6000元(现金4000元,保险费由学校办理报销后,返给李文家长2000元)。另外,自赔偿之日起,李文同学再有身体上的任何问题,一切后果由李文家长承担,李新家长概不负责。

  据于女士介绍,李文出院后,由于恢复不好,手经常肿得像馒头一样。2004年6月,于女士找到道里区教育局,要求学校承担李文同学受伤的责任。6月18日,在区教育局小教科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于女士向学校提出经济赔偿,赔偿内容包括:李文父亲是出租车司机,要求赔偿21天误工费1600元;600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补助费。于女士要求赔偿38天护理费1200元;100元交通费;500元伙食补助费;共计1800元。孩子出院后的护理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700元学生缺课补偿金。以上总计12000元。

  学校对此认为,在此事件中,学校与李新家长同是共同赔偿方,双方的赔偿主体是一样的,因此,赔偿的款项不能二次支付;李新家长已给付住院伙食补助600元,所以学校对此项赔偿不予支持;法律明确规定误工费是指本人受伤后不能正常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李文父亲的误工费不在赔偿范围之内;李文父亲、奶奶的伙食补助依据法律没有赔偿根据;孩子出院后,要求护理费,没有法律根据。对于每天15元护理费,交通费100元,两项合计670元,学校认为是合理要求。但李新家长在赔偿中给付的4000元已远远超过了670元,余下的3330元作为对李文同学在身体及精神上的补偿也是合理的。而且保险公司依据意外伤害的规定赔偿李文2800元,学校已付给李文家长。两项加起来共计6130元,已达到了其家长提出的精神赔偿费6000元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学校对李文同学将不予进行二次赔偿。

  于女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李文的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9月21日,哈市道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将择日宣判。(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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