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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高二女生上化学实验课被毁容 事后不敢照镜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0:36 青岛新闻网
  “她以前是个温柔内向的孩子,出了事之后就变得急躁了。而且一直不敢照镜子,现在每天脖子上缠着绷带,做什么都很费事。你说,17岁的年龄正是女孩儿最爱美的时候……”昨天,在崇文法院,高二学生小娜的母亲和记者说起孩子的现状时,眼睛红红的,因哽咽而不能继续说话。

  小娜原来是北京市92中的高二学生,去年10月15日,在学校化学课上做实验时,不幸被实验桌上的酒精灯烧伤下巴和脖子,经诊断属深II度烧伤。
图文:高二女生上化学实验课被毁容事后不敢照镜子

  小娜的脖子至今还缠着绷带,上课和做作业时只能是这种姿势,很不方便。通讯员 赵力/摄

  昨天上午,小娜的父母与校方在崇文法院对簿公堂,他们要求学校赔偿其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1720元。当天,庭审只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本月27日继续开庭。

  小娜父亲:

  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是第一次打官司,小娜的父亲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回答法官问题时显得紧张,另一位代理人也不是律师。“出事后我们已经借了很多钱为孩子买药继续治疗,已经没有钱再请律师了……”小娜的母亲在庭后难过地告诉记者,他们只好请朋友帮忙代理。

  小娜的父亲认为,学校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时的实验是小娜等学生在文理科分班后的第一次实验,实验前,因为时间紧,学校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给学生分组、安排座位,管理混乱。还有一点是,由于当时实验器材的缺失,小娜做实验时没有垫在酒精灯下的木块,不得不用烧杯去垫酒精灯,老师却没有及时制止,最后导致烧杯被碰,酒精灯倒后发生意外事故。

  “学校说小娜不应该到外组做实验,事故责任由小娜来承担,这样的说法违背事实,是在推脱责任!”小娜的父亲激动地说。

  学校:

  只道歉不愿意赔钱

  “我首先代表学校向小娜表示歉意和遗憾。”校方的代理律师首先对小娜的伤势进行了道歉,但随后他马上话锋一转,说:“学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他说,对这次意外事故,学校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相反,由于小娜等学生操作不当,造成酒精灯倒后将她烧伤。当时老师及时扑火没有造成进一步伤害,后学校已垫付了14834元的医疗费。所以对于小娜的诉讼请求,学校不同意。

  小娜的父亲告诉记者,开学初他已花50元钱在学校给小娜上了学生平安保险。92中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从去年开始北京市教委已统一给全市所有中小学生上了人身意外保险,学校垫付的1万多元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了。

  崇文区教委:

  学校应负一定责任

  小娜的父亲告诉记者,出事后他们一直找市教委、区教委,后区教委给了他们一个答复。记者看到,在这份崇文区教委答复的复印件上,区教委认为“在实验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用烧杯垫酒精灯的做法……学校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区教委还认为,学生在做实验时,不听从教师指挥,不够小心谨慎,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但是对于赔偿数额,区教委希望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

  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的郝清远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对实验课程有一定的操作规程,实验时老师应在旁边指导实验按规程正常、安全完成。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链接

  在校受伤最高可获赔20万

  据了解,2000年至2003年,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

  去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使得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法可依。同时依据《条例》的规定,市教委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学校责任保险协议,为公立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及公立幼儿园投保学校责任险。根据这个协议,参加投保的中小学校的学生及公立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在校受到人身伤害后,学校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2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信报记者 杜丁 信报记者 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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