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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没子宫,怪罪婚介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0:53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本报《》一文见报后,一市民致电本报84499000称,她的亲戚张龙(化名)通过婚介所认识了一名女子,不久结婚。结婚3个多月后,张龙才知道妻子的子宫早被切除,不久二人离婚。这名致电本报的投诉者认为,婚介机构未充分了解、告知征婚女子情况,致张龙走了弯路,难辞其咎。

  通过婚介认识漂亮女子

  张龙今年42岁,曾是南京一所大学的高材生,毕业后成了一名公务员。数年前,他辞去公职,到一家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他曾经有过一段失败婚姻。离婚后,他与女性一直保持“距离”,被朋友称为思想“太保守”。

  2002年,他通过秦淮区的一家婚介所,认识了比他小十来岁的祝敏(化名)。离异女子祝敏长得漂亮,能说会道,在酒楼工作,特别是一种“淑女形象”让张龙心仪。当年他们结婚了。

  婚后3月方知妻无子宫

  洞房花烛夜,张龙才发现妻子的腹部有一处刀疤。祝敏告诉他这是几年前做肠子手术时留下的,听了解释后,张龙并没太介意。然而,婚后的张龙感到夫妻生活总不协调,且妻子对此很冷淡,这令张龙很困惑。

  终于,他将困惑向一名医生作了反映。医生结合张龙的反映及祝敏身上的刀疤,猜测她可能做过妇科手术。在张龙的追问下,祝敏终于承认,4年前与前夫生活时,因子宫方面的病变,她做了子宫切除手术。不能接受这个事实的张龙,下决心结束了才3个多月的第二次婚姻。

  从此,张龙一蹶不振,常常以酒为伴。喝酒中,一些朋友无意中责怪他,如果婚前就对她的身体有足够的了解,也不会有此后果。于是,张龙一改过去“保守”的态度,开始“玩世不恭”。两年来,张龙与多名女子交往,时常酒后还闹出点事来,身体也大不如从前……

  婚介应尽告知义务?

  看了本报关于婚介业诚信急剧下降的报道后,张龙的亲戚打来电话,指责婚介机构在接受登记者的资料时,未让登记者告知可能对以后生活带来影响的个人隐性缺陷,包括身体缺陷。她打了个比方,如果一家职业介绍机构,在没有验明求职者身份等重要资料真假的情况下,就将人介绍到使用单位,并因此而产生后果的话,那么这家职业介绍机构肯定难辞其咎。而婚介机构却不这样认为。某婚介所的萧女士说,他们仅仅是起个桥梁作用,让当事双方认识并尽量促成他们的婚姻。作为婚介机构,他们除了验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外,目前还没有别的办法了解当事人的更多情况。

  律师:有必要而无义务

  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为春认为,当事人在婚介所交了钱,他们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婚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就此个案而言,由于婚介机构不能像公安机关那样具有强制权力,因此他们对当事人隐性缺陷的了解,只能说“有必要而无义务”。虽然没有义务,但作为婚介机构,应当尽可能地在权限范围内,多方面地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并尽如实告知的义务。南京日报记者唐磊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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