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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加盟协议还要睁大眼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2:29 新闻晚报

  晚报讯对于想加入加盟连锁店业的市民,在签订加盟协议时,需警惕协议陷阱。费某与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单店加盟意向协议书》后,因无法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被告上法庭。近日,闸北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依法维护了费某的合法权益。

  费某找到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得知经公司介绍单店加盟,可免费享受一年特许 经营权,且该公司还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和培训,包括商标的使用权。

  费某很快就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单店加盟意向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公司向费某提供“某门店装修标准”之前或当日,双方签订正式加盟合同。但费某必须在签订协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索取“某门店装修标准”。否则,费某应赔偿公司5000元作为前期工作的补偿。

  协议签订后,费某租借了场地,支付相关费用,并购置办公用品和制作灯箱广告。同时,公司也派人帮助费某布置经营场所。

  可今年4月20日,费某向工商局申请注册时,却因无房产经纪人资格证书而遭拒绝。直到6月6日,费某向公司发出不准备签订正式合同通知时,该公司还未提供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公司要求费某按协议的约定赔偿5000元,理由是: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各项代办、策划义务,并使得加盟店的一切筹备工作己准备就绪。费某要求终止合作关系,违反了原先签订的《协议书》中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按协议书约定的5000元。

  可费某认为,此为公司没有能够提供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所致,且到5月底止,自己已经损失了1万余元。

  法院认为,鉴于公司在签订《协议书》前,应当且必须知道办理工商登记的法定必备条件,而费某未必在明知的前提下签订的,并还应公司要求,另行约定附加条款,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作者:通讯员韩根南记者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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