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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判决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自制炸药包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4:06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晓荃) 李某为实施抢劫使用炸药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今天上午9时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制作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刘某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李某为实施抢劫,于2002年11月以承包工程需要使用炸药为由,到本市平谷 区刘家店镇万家庄村向被告人刘某索要炸药和雷管。刘某交给其火雷管4个、铵锑炸药2100克。

  李某携带炸药和雷管乘坐公共汽车回到丰台区小红门暂住地,并于2003年4月自制炸药包一个,先后到海淀区友谊宾馆附近以及录像厅、公园等地欲实施抢劫。2004年1月10日,李某携带炸药包到紫竹院公园时被群众发现后将其抓获。2004年1月11日,根据李某交代,被告人刘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实施违法犯罪,非法制造爆炸装置,并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作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某非法为他人提供爆炸物品,并放任他人携带爆炸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故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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