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暗招设陷阱宰客没商量,旅行社“霸王合同”伤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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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18:28 南京报业网 |
【今日商报报道】 较真市民要告“霸王”旅行社 “我想修改一下旅行合同上的不平等条款,可是却遭到了数家旅行社的拒绝!”本想选择在这个“十一”黄金周去桂林旅游的市民李晓勇,却在数家旅行社遭到了霸王条款的横 行挡道。李晓勇昨天来到本刊编辑部,愤然投诉位于太平北路上的这家旅行社,并且表示将寻求法律途径与这家旅行社对簿公堂,讨回自己应有的权益。李晓勇告诉记者,9月22日,自己根据报纸上的广告内容找到了这家位于太平北路上的旅行社,在一番商讨之下,旅行社以特价的名义与李先生谈好,桂林双卧7日游的价格1580元。随后,工作人员便惯例性的拿出了旅游合同,要求李先生填写、签字。学过法律的李先生显然清楚合同的重要性,提出想回家仔细看看合同,如果没有什么大问题,次日便来签约交钱。可是,令人颇感意外的是,这一正常的要求被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一口回绝,表示这是省里的规范,肯定没有问题,如果实在要挑刺,就只能在旅行社里看。李先生庆幸的告诉记者,他在数家旅行社的较真果然避免了自己可能出现的权益受损,他表示,自己已经搜集了一部分旅行社的霸王条款,将准备通过法律的途径讨回旅游者的权益。 旅行“霸王”条款暗地伤人 在李先生搜集的旅行社的霸王条款中,记者果真看到了不少暗地伤人、规避旅行社责任的霸王条款,其中主要包括,旅行社不赔意外伤害、旅行社任意变更行程、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出现自然间要补交房差、游客承担不可抗力损失等。 “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消协有关人士指出,该合同条款中“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消费者)伤害的,甲方(经营者)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实际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神州国旅集团推行的合同书中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消协有关专家指出,此条款为违法、不平等条款。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是条款中设定的“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此外,该合同格式条款还违反《消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签好合同不受“霸王”气 虽然目前江苏省旅游行业使用的旅游合同是由省旅游局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从合同内容条款来讲,算是一份很公允的合同文本,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缺少一定的强制性,有些旅行社为规避责任会私下用自己的合同。 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管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少游客仅对旅游合同文本中列出的团费总额非常关心,而对其他诸如游览景点,交通、用餐、住宿的标准,自费、购物项目安排等列项,则往往只是一扫而过。事实上,这些方面的细节最容易导致纠纷,一位老导游告诉记者,例如景点门票仅是大门票还是所有门票都包括;某个景点是人游还是车游;购物共安排几次,每次多少时间等,旅游合同上都是该详细填写清楚的。如果游客签合同时不进行详细约定,就会给一些居心不良的旅行社抓住可乘之机,这样即使在出游过程中服务缩了水,游客也只有哑巴吃黄连,谁让事先没有白纸黑字约定好呢! 由于旅游本身是项比较复杂的活动,不可能每个要素都在格式条款中反映出来,所以旅游合同的最后有“补充条款”一栏,以供双方对未尽事宜加以补充。可惜,多数消费者却是视之为可有可无,要么这一栏空白不填,要么仅寥寥数语。记者了解到,前不久才发生的一起旅游纠纷,起因便是“没好好补充”:有个单位集体报名参加旅游团,签合同时在“乙方”的位置上填了“某某等19人”,可未在补充条款内注明19人的全部姓名。旅游结束后,其中一人要求赔偿,竟遭旅行社质疑是否在这19人之列,无端地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除了维护自身权益外,消费者其实还能利用补充条款为自己“争取”利益。一位旅行社老总昨日说,曾有一位女游客在签合同时注明儿童机票优惠50%,虽然后来因航空公司原因没能买到折扣票,旅行社也只好自认倒霉,为这位游客埋了单。 (编辑 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