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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者难得“救命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08:28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一场飞来的横祸,使被害者债台高筑,因为没钱,受害人至今处于高度昏迷状态,危在旦夕。而相关保险公司却认为新的交通法规不适合保险法,而拒绝提前垫付医疗费用。日前,苏州市木渎镇上发生的一起车祸,引起了多方纠缠。

  今年9月15日中午12时许,在木渎镇打工的王安燕,与妹妹从路边商店出来,刚跨入人行道,就被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货车撞倒。王安燕当场不省人事,被送进附近的浦庄卫生院后 ,因伤势严重又被转送入木渎镇人民医院。在医院里,王安燕始终昏迷,医院在紧急治疗的同时,也不断向她家中寄催款单,前后5天共催款医疗费用5万元。这笔费用对于贫困的王安燕家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38岁的王安燕在木渎一家工厂打工,每月收入才1000元。她的丈夫同样是打工者,家中还有3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另外还有4位老人需要赡养。这场飞来横祸立刻让王安燕一家陷入困境。更为严重的是,经过苏大附医专家会诊,王安燕脑死亡的可能性很大,除非马上手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然而手术经费却实在没有着落。作为车祸受害者,王安燕的家人向肇事者提出了索赔要求。

  事发两天后,肇事司机赵建国所在的单位皮市运输公司,将22300元交到浦庄派出所,19日上午又送去5600元,一起交给了王家。但这笔钱并不足以“买回”王安燕的命。由于赵建国在苏州太平洋保险公司买过车险,于是王安燕的丈夫要求赵建国向保险公司讨要抢救费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90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按照这条规定,即使事故处理未完,本着抢救王安燕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先支付一笔补偿金。

  可是,事情到了保险公司那头,却被踢了回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在该条例颁行前,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然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过去,保险公司必须在结案后才会进行赔偿,而目前王安燕的车祸案还没有结案,这就意味着王安燕尽管危在旦夕,却无法依照新法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救命钱”。

  昨天下午,记者了解到,肇事者赵建国挂靠在皮市运输公司,出了车祸后,该公司考虑到其家庭困难,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公司才帮他支付了一部分补偿金,其他的费用公司已经没有支付能力。而赵建国也拿不出钱来救治王安燕。有了法律依据,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处于病危状态、昏迷不醒的王安燕或许只能等待结案,才能获得手术费用。印恬 王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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