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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偷肉状告商场 李某因证据不足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1:04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敏谂)李先生声称在购物时被商场保安诬为“偷肉客”,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因缺乏足够证据,其诉请昨天被闵行区法院驳回。

  李先生诉称:今年6月18日,他在商场收银台付款后行至出口处时,被保安人员拦住,诬称他手里的鲜肉是偷的,顿时引起周围顾客围观。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今年6月18日的商 场售货清单1份和“带皮腿肉”标签1张。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两份证据能证明其在大卖场购买商品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其名誉权被侵犯的事实,故诉请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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