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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受辱投诉容易解决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1:17 生活报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哈市消费者协会获悉,近几年来,有关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投诉越来越多。可究竟什么样的语言能够构成人格尊严侮辱,侮辱到何种程度可得到赔偿,赔偿金额多少等问题,很难把握和调节。

  日前,李女士在哈市某商场购买了一种让利销售的化妆品,刚购买不久还未走出商店时,她就发现化妆品的包装已经破损,遂提出更换。但销售员不但不给退换,还讥讽她说, “没钱买好的,事儿还不少!”李女士认为销售员是在侮辱自己,于是进行了投诉。

  哈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类似这样的投诉正在上升。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的投诉也是一个热点。从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4年上半年受理投诉的情况显示,超市搜身、购物受辱、宾馆逐客等有关人格尊严的投诉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6.77%。而在哈市,2003年全年,哈市消费者协会共受理人格尊严投诉仅有3件,而今年从5月末到8月末,仅一个季度的时间里哈市消协就受理了4件人格尊严投诉。

  该工作人员说,近年来,人格尊严的投诉有上升趋势。但是,受理此类投诉时又有诸多难点。虽然《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但是,什么是人格污辱,哪类语言、哪些行为可构成人格污辱?污辱到什么程度应该给予精神赔偿,这些具体到实际操作上,却很难把握了。此外,这样的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和商家很难说清其中的是是非非,此类投诉很难取证。而且,即便认定了投诉的事实,消费者要想得到赔偿,也很难,多数商家都是赔礼道歉了事。如果消费者一意要得到精神赔偿,多数只能在法院得以实现。

  不过,记者了解到,目前福建省正在实施《消法》办法草案(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可以解决这个难题。他们将精神损害赔偿分为6类,并做出了5000元以上的赔偿的规定。这6类情况是: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给消费者造成其他心理方面严重损害的。(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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