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监护失职,无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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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2:25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秦法 实习生 付晶 记者 殷骏)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监护职责。可一些家长的放任不管,让这种监护权形同虚设。不过,对这些不负责任的家长,却无有效处罚办法。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对于不称职家长,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剥夺监护权的做法,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 题。省高级法院少年法庭审判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卢路生说,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监护机构,因此,一旦家长的监护权被剥夺,这些孩子的去处将成问题。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承担监护职责,但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及专门人员,不具备可操作性。 所以,目前法院所能做的,主要是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据悉,玄武区法院已试行了监管令制度。在未成年罪犯的刑事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对其监护人发出监管令,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如必须探视、关心服刑子女等。 但更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却一直没能出台。据悉,外地某市曾想出台规定,把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和其晋升、职称等挂钩。但最终却因种种原因,没能正式实施。 对此,有关人士指出,应在全国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尤其要对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父母对子女放任不管的家庭,加以监督,促使这些家长尽到监护职责。 据悉,美国的监护人监督制度比较完善。如家长不尽监护职责,社会福利机构有权起诉家长,要求将监护责任转移给福利机构。 (编辑 草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