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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漏电吞噬花季少年,水库承包人及发包人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2:25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12岁的男孩独自钓鱼一去不回,死在水库里。得此噩耗,孩子父母悲痛欲绝,并对儿子的死产生怀疑。经鉴定,男孩是被电死的。于是,父母一纸诉状将供电部门、村委会、水库承包人告上法庭。三被告当庭踢“皮球”,均称无过。究竟谁该为孩子的死担责任呢?

  事件

  2003年8月26日,对于马明威、张红夫妻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

  早上,12岁的儿子马小辉拿着渔竿出去钓鱼,中午时分,夫妻俩左等右等,却不见儿子回来吃饭,直到下午两三点,仍不见儿子踪影。马明威、张红顿感不妙,因为以前不管什么情况,儿子总会赶回家吃午饭。于是夫妻俩丢下农活出去找人。下午5:40,两人终于有了儿子的消息,可这消息却犹如晴天霹雳——有人发现马小辉的尸体浮在某行政村水库一抽水机管旁的水中。

  得此噩耗,夫妻二人立刻奔向水库,望着儿子的尸体,夫妻俩瘫倒在地,痛不欲生。悲痛之余,他们对儿子的死亡产生了怀疑,遂报了警。2003年9月8日,溧水县刑警大队委托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处,对马小辉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马小辉系遭电击死亡。

  得知儿子是被电死的后,马明威夫妇一纸诉状将某供电公司、村民委员会、水库承包人芮晓军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28万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争论

  面对这突来的官司,三被告均认为与自己无关。供电公司认为,他们的电力设施不可能击到死者,触电保护器是完好的。而且该电力线路产权属于村水厂,他们没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关于公安机关的鉴定,因没有及时通知他们,也没有及时查找漏电原因,所以供电公司对这一结论不予认可。

  村委会则认为,事故现场配电房内的电动机、电线等是承包人芮晓军安装,自来水厂由芮晓军管理,从安装、收费到维修都与村委会无关。

  芮晓军表示,水库自来水产权归村委会所有,而该水厂的供电及用电安全设施由供电公司供应,若马小辉是被电击身亡,应由村委会及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调查

  溧水法院经审理查明,芮晓军从1998年开始承包村水站,负责整个村的用水,并对水站进行管理,每年交给村委会1500元承包费,水费由芮晓军收取,电费由芮晓军自付。2002年8月,芮晓军曾自购材料延长线路,后又在水库边建一水泵房,并自购电机、水泵及抽水机管等。事发当日,村民在打捞马小辉时,感觉水中有电,并发觉泵房内有股烧焦糊味,经电工检查电机烧坏,且电动机、铁水管子及水管与水面交接的地方检测均有电。事发前芮晓军的电机曾被烧坏了好几次,但芮晓军并未引起重视。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小辉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致使其在水库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故两原告对马小辉的死负一定的责任。事发时经专业人员检查,该电机被烧坏,且电动机、铁水管子及水管与水面交接的地方均有电,这与马小辉的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电动机是芮晓军自购,也归其管理,之前也曾烧坏过几次,芮晓军未能引起重视,据此他因承担事故的大部分责任。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也是受益方,对承包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据此对该事故应承担与芮晓军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供电公司在该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芮晓军赔偿两原告之子马小辉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54802元的90%,即49322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村委会、芮晓军因不服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朱道海杨庆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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