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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失职还是跳楼自杀?养老院老人坠楼引发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12:25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 一八旬老人,从寄养的老人院二楼摔下,后不治身亡。近日,他的家人将这家老人院告上建邺区法院,索赔7万余元。

  4月2日,87岁的倪老先生,被家人送进建邺区一家老人院。可4月27日,老人的家人突然接到老人院打来的电话,称老人摔伤,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倪老先生虽然暂时脱离了危险,但15天后,还是不治身亡。

  据其家人诉称,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入住时,他们和这家老人院有约定,先让老人试住一个月,如感到满意,再办正式入住手续。可试住期未满,老人就出事了。他们认为,这家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老人因摔伤不治身亡。为此,要求该老人院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不过,这家老人院的负责人却对记者说,老人入住时,他的家人并未讲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而从入住的那些天来看,老人的精神也很正常。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对记者表示,老人其实是自杀。他说,事发当天,老人将大便弄在身上和床上,趁护工换下其衣裤去清洗的机会,从窗台跳了下去。他被二楼的花架挡了一下,然后摔到地上。老人院当即将老人送到医院,并垫付医疗费。同时,他们又赶紧和老人的家人联系。因此,老人院已尽到义务,无需负责。

  记者还了解到,每位老人入住该老人院时,家属都会和院方签订一份寄养合同。合同约定,老人院发现老人有摔伤、骨折、死亡、自杀等情况,必须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另外还要及时和家属联系。非老人院原因,老人院不负责任。同时还约定,痴呆或精神有问题的特殊老年人,自己用嘴咬电线、开关触电身亡等,老人院不承担责任。

  那么,倪老先生的寄养合同又在哪里呢?老人院的这位负责人表示,老人入住当天,他们按惯例拿出合同,但他的家人以要商量为由,将合同带走,至今未送回。

  据悉,此案曾在不久前打过一次官司。当时,死者家属状告的是这家老人院的负责人,向其索赔7万余元。后因诉讼主体不对,当庭撤诉。商报记者吴剑秋(4版《都市热线》)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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